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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
详情介绍
各区文体局、财政局,鼓浪屿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为支持市文广新局投入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涉台文物古迹以及其它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市文广新局年度文物保护工作计划及市财政安排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部门管理职责
(一)市文广新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考评;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资金拨付。各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辖区项目初审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市级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涉台文物古迹保护。主要用于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对非国有的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涉台文物古迹,存在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文物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涉及土地收储时的考古(含水下考古)调查及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市文广新局所属的厦门市博物馆、市文物商店等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四)市委、市政府或市领导明确要求的其它文物保护项目或其它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应急抢险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保护规划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代建费、招投标代理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以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必要的环境整治费等。
(三)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专家咨询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家咨询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特别重要文物征集费等。
(六)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超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整治支出。